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由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 簡稱管理局或分局)及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設立之 分支單位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