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辦理貨品輸出 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

園區事業使用前項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 准,並應負擔電腦連線作業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計收標準,由管理局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並由管 理局將核定結果,公告或書面通知園區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