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或分局) 辦理科學工業園區 內 (以下簡稱園區內) 下列各款有關貿易業務事項:   一、貨品輸出入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

二、有關產地證明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

三、有關輸出入貨品通關自動化事項。 四、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業務。

五、其他有關園區內貿易業務事項。

第3條
園區事業有關外匯業務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以下簡稱指 定銀行) 辦理之。

第4條
園區內有關貿易之重要措施,應由管理局或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 同意或備案。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

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辦理貨品輸出 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

園區事業使用前項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 准,並應負擔電腦連線作業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計收標準,由管理局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並由管 理局將核定結果,公告或書面通知園區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