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

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