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2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或分局) 辦理科學工業園區 內 (以下簡稱園區內) 下列各款有關貿易業務事項:   一、貨品輸出入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

二、有關產地證明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

三、有關輸出入貨品通關自動化事項。 四、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業務。

五、其他有關園區內貿易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