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貨品輸出國外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13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原核定期間內 輸出貨品者,應將原簽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重新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