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74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 與標準仍照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