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73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 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 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