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72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 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 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 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