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67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 、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 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 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 時,應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