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6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 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