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64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 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 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 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 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