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47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 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 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 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