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43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 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 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 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 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 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 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 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