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41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 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 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教職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 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 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 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