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9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 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 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 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