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7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 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 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 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 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 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 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 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 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 之調整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