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5條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 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 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 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