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0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 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 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 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 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