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9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 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 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 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 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 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 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師及校長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前項第一 款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 ,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