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給付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8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 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 (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 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 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 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 ,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 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 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 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 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 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