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8條
各學校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提(撥)繳退撫儲金事項,應於每學期開始 一個月內填具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辦理登記。

前項教職員資料有異動者,各學校應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異動通 知單報儲金管理會辦理變更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