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4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 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 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 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