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已立案私立學校,指已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立案之 各級學校。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編制內,指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 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亦包括各學校聘(派)任、遴用之下列 人員: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用未經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 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後進用之助教。

三、專任運動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