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稱成績優異,指依各學校所訂定教職員成績考核規
定考核結果,最近五年均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者;學校未訂定前開成績考
核規定者,應由最後服務學校出具其成績優異之具體事實證明,報儲金管
理會審定。
依前項規定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其中四年係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有一年
留支原薪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所致者,經准假學校出具證明,得視
為成績優異。
依第一項學校規定之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其中三年係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
,有二年留支原薪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所致者,除第二次考列留支
原薪及以後之年資,不得視為成績優異外,其餘超過三十五年之年資,仍
得視為成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