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稱成績優異,指依各學校所訂定教職員成績考核規 定考核結果,最近五年均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者;學校未訂定前開成績考 核規定者,應由最後服務學校出具其成績優異之具體事實證明,報儲金管 理會審定。

依前項規定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其中四年係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有一年 留支原薪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所致者,經准假學校出具證明,得視 為成績優異。

依第一項學校規定之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其中三年係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 ,有二年留支原薪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所致者,除第二次考列留支 原薪及以後之年資,不得視為成績優異外,其餘超過三十五年之年資,仍 得視為成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