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退撫儲金之提繳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12條
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 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 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之通知,將款項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撥 繳期限內,撥繳受託金融機構。

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填報教職員名冊,致儲金管理會無法依第 一項規定期限通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暫依前一學期額度先行撥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