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7條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 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