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5條
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理之次日 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