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管理及監督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37條
退休、離職、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族,對於退休、離職、資遣或 撫卹金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