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管理及監督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34條
退撫儲金之收支、運用及餘絀,儲金管理會應按月審議後公告並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核教職員名冊、提撥紀錄及相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