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管理及監督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33條
儲金管理會對於原私校退撫基金、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委託管理運用之準備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分別處理;其相關會 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由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與餘絀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