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管理及監督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31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債券、上市或上櫃公 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銀行。

三、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福利貸款及有關不動產設施之投資。

四、投資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五、經儲金管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投 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