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 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