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資遣及離職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4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 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

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 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 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