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資遣及離職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2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 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 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 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 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 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