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退休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1條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參加之年 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定者,扣除其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 其參加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 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給與,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 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第一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 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