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退休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0條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給付。

(二)定期給付。

(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一次給付,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 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 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退休時得以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 ,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支領者,其退休金各依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 付比例計算之。

因公傷病退休人員,除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任職十五年以上始得支領定期給 付限制外,另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規定按一 次退休金標準,另行支給百分之二十之一次給付,其任職年資未滿五年, 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傷病,並繳驗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