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