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退休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8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 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 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 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