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退休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7條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 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 ,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