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退休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6條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 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 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