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退休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5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