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3條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 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 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