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資格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6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 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 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 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副教授或曾任與擬任職業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專任 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 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一年以上,且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高 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 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民族藝術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高 級中等學校或專科以上學校之戲劇、藝術或其相關科、系(所、學程)教 師二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主管職務、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 當之教育、文化行政工作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