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附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41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 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 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