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附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 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