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期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8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