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期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6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 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第38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第39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