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期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