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期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6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 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